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古淮河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已经公布实施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批准和备案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