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淮河保护规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古淮河功能定位、保护目标、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古淮河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