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