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保护、管理和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统筹安排生态、工业和农业用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