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保护、管理和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统筹安排生态、工业和农业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