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地下水禁采区,除城乡生活饮用水或者战略储备、旱灾、火灾、地震等应急需要取水外,原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封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封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