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制定地下水开采量调减目标,限期削减超采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