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取用地下水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资源的,还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