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清洁设施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和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