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有权劝阻、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的行为。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