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清洁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城乡统筹收运处置机制,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散、流失和渗漏。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