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城乡统筹收运处置机制,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散、流失和渗漏。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