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村清洁实行保洁员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保洁方式和保洁人员的聘用。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