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清洁规范第十三条有效村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以及承包的田地、山林、水塘、滩涂等区域的清洁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庄内道路、河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负责其管理、使用范围内的清洁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