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规划、建设无害化卫生公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