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逐步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具备条件的乡(镇)按照垃圾分类要求配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