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立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市、辖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和评估,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城市道路沿线建设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地块划拨或者出让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拟定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规划条件之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