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