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行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一)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追逐、拉客、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的;(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的;(四)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