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夜间或者雾、霾、雨、雪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设有照明灯未开启照明灯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三)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