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