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指令,及时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不能立即撤离、清除现场,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清障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