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公交站台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

(三)在夜间或者雾、霾、雨、雪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设有照明灯的应当开启照明灯;

(四)不得逆向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不得越线停车;

(六)不得有持移动电话拨打接听、查看发送信息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八)不得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九)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

(十)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优先通行;

(十一)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