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学习考试等方式,推行前置式、预警式教育学习,创新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