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持移动电话查看发送信息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二)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三)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追逐、拉客、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四)不得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五)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六)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