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持移动电话查看发送信息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二)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追逐、拉客、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

(四)不得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

(五)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六)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