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汽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二)不得有穿拖鞋或者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不得有持移动电话拨打接听、查看发送信息或者脱离正常行车视野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购买物品;

(五)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不得违反规定允许乘车人在车行道内上下车;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八)通过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优先通行;

(九)进出道路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十)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六周岁以下的儿童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

(十一)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十二)夜间在路灯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行驶或者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十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十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应急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按照规定避让运载学生的校车;

(十五)载货汽车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泄漏、遗撒;

(十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