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车架编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