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悬挂或者粘贴在规定的位置;
(二)禁止遮挡、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机动车号牌等妨碍识别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三)载客汽车车厢内不得放置超过椅背高度遮挡车窗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四)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粘贴、悬挂物品不得妨碍驾驶视线;
(五)不得在机动车外车身放置、粘贴个性化玩偶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
(六)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七)不得拆除机动车消音装置;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