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调查核实后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注销。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