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住址和联系方式。机动车所有人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