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八条有效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制定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管理规约,根据规定明确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超时停放的处理方式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管理规约。违反规约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可以按照规约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