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根据维护交通安全、缓解交通拥堵、保障道路施工等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限定时段、路段和区域,针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实施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因紧急情况外,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采取上述措施对社会公众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