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四条有效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城市快速路管理养护、智慧管控、合理限速、快速反应等管理机制,保障城市快速路设施完好、快速畅通。对城市快速路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施应急管理:(一)制定恶劣天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二)及时开展道路清障工作;(三)实施流量管控、信号灯干预等措施。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