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