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煤矿企业安全设施、条件和生产不符合要求,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