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进行公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