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公共设施、建筑外立面、道路、消防通道、输配电设施、化粪池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和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发出警示,并立即处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警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