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推举至少一名从业人员作为职工代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