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超过许可期限后,有关部门不再许可。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