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解散、破产的,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后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