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享受激励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挂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