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享受激励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挂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