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破坏地形、地貌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