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