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