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规模化养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