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于建设活动导致莲花山保护范围内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受到破坏的,由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可以处每座坟墓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由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