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开矿,擅自挖山取土、非法弃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毁林行为;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破坏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条件;
(五)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七)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