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莲花山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并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

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确因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配套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状控制区严格控制建设现状,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

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建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