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和备案。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