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加强绿地建设,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九平方米;应当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五百米半径内规划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