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